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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

新公司法解釋具有以下功能:1。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2、維護全體股東利益;3、明確有限公司股權持有協(xié)議的有效性;4、保證董事作為清算義務人履行職責,規(guī)定董事與公司債權人定情況時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清算。新公司法司法解釋全文(二)有哪些內容?新公司法司法解釋全文(二)有哪些內容?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j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第三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jù)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第四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xù),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使公司存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第六條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一)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第九條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二)喪失執(zhí)業(yè)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第十條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二條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十三條債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第十四條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五條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zhí)行。執(zhí)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六條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第十七條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xié)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清算組依據(jù)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后,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j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十四條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qū)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qū)、地級市以上的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于公司法的條例是有很多種的,而且公司法二主要就是針對于公司股東的權利、債務問題,讓公司股東在自己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所以,作為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了解公司法的內容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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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對于尚未審結的新受理民事案件以及發(fā)生于實施日之前的民事行為或事件,將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對于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fā)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如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對于尚未審結的新受理民事案件以及發(fā)生于實施日之前的民事行為或事件,將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fā)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尚未審結案件與實施日之前事件近期,公司法領域迎來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其中包括關于尚未審結案件和實施日之前事件的處理方式。這些司法解釋的出臺,旨在規(guī)范公司法的執(zhí)行,促進法治建設。根據(jù)《關于適用公司法司法解釋(一)》的規(guī)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一)適用于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06年1月1日之后,因購買或者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證券的,因發(fā)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章程、發(fā)行文件等文件而發(fā)生的爭議。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公司法中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對于規(guī)范公司法執(zhí)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同時,《關于適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則適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2006年1月1日之后,因公司股權轉讓等引發(fā)的糾紛。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公司法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對于保護股東權益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此外,《關于適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適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06年1月1日之后,因發(fā)行公司債券、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證券的,因發(fā)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章程、發(fā)行文件等文件而發(fā)生的爭議。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公司法中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發(fā)行與承銷的規(guī)定,對于規(guī)范公司法執(zhí)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傊?,公司法司法解釋的出臺,有助于解決公司法執(zhí)行中面臨的實際問題,促進法治建設。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們應當積極擁抱法治,推動公司法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公司法司法解釋的出臺,有助于解決公司法執(zhí)行中面臨的實際問題,促進法治建設。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們應當積極擁抱法治,推動公司法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一條、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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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就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進一步完善該司法解釋稿,更加穩(wěn)妥地解決公司法適用中的實際問題,切實保護公司、股東及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據(jù)了解,為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法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二)、(三),解決了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適用公司法的部分問題。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發(fā)展及司法實踐需求,針對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征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提出寶貴意見。特別歡迎各高校法律院系及各法學科研院所組織討論并集體提出意見。具體的修改意見反饋可采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并請在提出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據(jù)悉,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4月29日。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目錄一、關于管轄和案件受理費二、關于請求解散公司訴訟三、關于公司清算及相關責任四、關于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征求意見稿)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目錄一、關于管轄和案件受理費二、關于請求解散公司訴訟三、關于公司清算及相關責任四、關于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征求意見稿)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guī)定。一、關于管轄和案件受理費第一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案件受理費按照非財產案件標準收取。第二條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區(qū)、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清算案件受理費應當按公司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收取。二、關于請求解散公司訴訟第三條股東依據(jù)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持續(xù)兩年無法召開、或者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多數(shù)而不能做出有效決議,或者其他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情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四條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散公司,應當以公司為被告,以公司的其他有關股東為第三人。第五條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散公司,同時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如果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其可依據(j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應當組織原告股東和公司其他股東進行調解。人民法院經調解,公司其他股東愿意收購原告股東的股份并就受讓價格協(xié)商一致的,應當以調解方式結案。(另一種意見:第二款應當補充內容如下:人民法院經調解,公司其他股東愿意收購原告股東的股份,但對受讓價格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公司其他股東以評估方式或者依據(jù)最后一次資產負債表確定的價格收購原告股東的股份。)第七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決或者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除對提起該訴訟的股東產生法律效力外,對其他未提起訴訟的股東亦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八條股東惡意提起訴訟,請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后,公司因原告股東起訴造成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股東對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三、關于公司清算及相關責任第九條公司解散后有關公司債務的民事訴訟,仍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訴訟。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后有下列行為,公司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二)侵占公司法人財產的,應當在其侵占財產份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不能證明其侵占財產份額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以欺詐手段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院注銷登記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四)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清算義務,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滅失等實際損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本規(guī)定第十條中的股東或者董事為二人以上時,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個股東或董事依據(jù)第十一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其他股東或者董事追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平均分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第十二條交易對人與公司簽定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時知道或者因當知道公司已經解散,仍與其進行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交易相對人和公司根據(jù)各自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住所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因清算組未適當履行通知、公告義務,請求判決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第十四條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予以確認。對訴訟未決的債權,清算組可以將相應份額提存后,對其他財產先行分配。第十五條債權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公司財產最終分配完畢前請求清償。未分配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公司股東以其分配中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債權人對未在?guī)定期限內申報債權有過錯的除外。公司股東在分配中取得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在清算中對于已知債權人的債權未予清償,清算完畢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清算組成員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第十六條清算組成員執(zhí)行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怠于起訴,股東依據(j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四、關于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第十七條公司解散后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行為的,公司股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司已經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應當同時指定清算組成員。根據(jù)公司的具體情形,清算組成員可以由公司的股東、董事、監(jiān)事,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成員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喪失執(zhí)業(yè)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更換;債權人有正當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更換清算組成員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予以更換。社會中介機構和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可以取得相應報酬。第十九條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清算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對清算組成員或者成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此規(guī)定似無必要,可刪除。)第二十條清算組對清算事務作出決議,須有清算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員出席,且由全體成員過半數(shù)通過。清算組不能達成有效決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第二十一條變價出售公司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清算組決議不經拍賣方式變價的,應當將財產變價方案報人民法院確認后進行。未經人民法院確認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的,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清算組成員對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條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人民法院以清算方案有瑕疵不予確認的,清算組應當予以修改。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zhí)行。由此造成的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應當在公司清算案件受理六個月內清算完畢。但因有關民事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或者申請仲裁機關仲裁的,其審限或者仲裁的期間除外。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適當延長清算期限。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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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共27條于9月1日起實施。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在保護股東知情權方面有哪些規(guī)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賦予股東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決議等文件材料的權利。這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固有權,屬于法定知情權,也是股東權利的基本權利,應當依法嚴格保護。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介紹,《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對適用這兩條規(guī)定中遇到的爭議較多的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一是結合訴訟利益原則,《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明確了股東對《公司法》享有的訴訟權,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訟權。二是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列舉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存在的不正當目的,明確界定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明確規(guī)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xié)議等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行使法定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為了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規(guī)定股東聘請中介機構執(zhí)業(yè)人員輔助查閱。規(guī)定股東可以要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以防止從根本上損害股東的知情權。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還細化了股東權利的保護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積極探索,完善股東利潤分配權司法救濟。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或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屬于商業(yè)判斷和公司自治的范疇,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介入。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明確規(guī)定,股東要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鑒于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的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工資,或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財產或服務,用于自己使用或消費,或隱瞞或轉移利潤,排擠壓榨小股東,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明確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機關可以適當干預,以糾正公司的自治失敗。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還規(guī)定了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損害救濟,同時完善了股東代表的訴訟機制。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還明確規(guī)定了決議效力缺陷的訴訟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釋最新內容有哪些一、公司法司法解釋最新內容有哪些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就股東權益保護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guī)定。第一條關聯(lián)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據(jù)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j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條關聯(lián)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j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條董事任期屆滿前被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解除職務,其主張解除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職務被解除后,因補償與公司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綜合考慮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確定是否補償以及補償?shù)暮侠頂?shù)額。第四條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guī)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guī)定時間的,股東可以依據(jù)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的規(guī)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二)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三)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四)公司減資;(五)公司分立;(六)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第六條本規(guī)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guī)定。本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最新司法解釋的詳細內容也不是三言兩語能解釋清楚的,這也是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總結出來的一些問題,就類似于公司回購股份,或者說公司分立等相關事宜,如果股東之間產生了分歧,法院在審理的時候一般也是先進行調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yōu)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shù)某狻?div id="whos0aldzmuu" class="cover-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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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踞屃x】本條是關于公司股東行使權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第1款是針對股東,與第11條相關,主要是受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約束。規(guī)定了股東濫用權利的兩類情形:第1類情形第2款規(guī)定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第2類情形承擔連帶責任?!荚u析〗這是股東對公司、股東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對內向公司或股東賠償,而對外則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例外情形。股東行為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狀態(tài),自然股東要承擔民事法律侵權的連帶責任。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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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司轉投資以及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guī)定。[原《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評析〗本條規(guī)定是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方面,最常見最容易發(fā)生公司內部爭議的行為,需要由法律作出規(guī)范。問題是第2款的“過半數(shù)通過”是否符合實際,一般講未過半數(shù)沒有效力,不能形成決議,而章程中能否規(guī)定2/3以上或者更高,從法條上看是不行的,理論上講應當允許借以保護持異議股東的利益。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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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踞屃x】本條是關于公司股東行使權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第1款是針對股東,與第11條相關,主要是受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約束。規(guī)定了股東濫用權利的兩類情形:第1類情形第2款規(guī)定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第2類情形承擔連帶責任?!荚u析〗這是股東對公司、股東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對內向公司或股東賠償,而對外則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例外情形。股東行為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狀態(tài),自然股東要承擔民事法律侵權的連帶責任。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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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踞屃x】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規(guī)定?!荚u析〗有限責任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對如何運用公司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擁有決定權,有權了解公司財產的使用情況及有關的經營事項,并且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者進行監(jiān)督。因此,對反映公司財產使用情況和經營決策的有關資料,股東理應享有知情權,而知情權的具體表現(xiàn)就是查閱和復制這些資料的權利。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經營行為的基本準則和公司制定其他規(guī)章的重要依據(jù),對于股東來說,查閱和復制公司章程以便了解章程的內容以及最新變化的權利是其知情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東是公司股東會成員,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主要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任或者更換董事,監(jiān)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審批有關公司利潤分配、注冊資本變更、發(fā)行公司債券、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股東會舉行會議時,對所議事項應當進行記錄,股東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所以,股東會會議記錄是關于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的記錄,是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依據(jù)。股東要行使經營決定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方針、發(fā)展計劃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況,就需要查閱和復制股東會會議記錄。本條對股東的這項權利從法律上予以了明確。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的決議是公司經營決策情況的重要部分。股東雖然不能直接參與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的決策,但決議的內容應當對股東公開,以使股東能更好地了解公司地經營狀況,并且對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工作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因此,股東也有權查閱和復制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綜合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按照會計法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及會計報表附注等有關文件組成,具體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等。查閱和復制財務會計報表,是股東了解公司財產使用情況,監(jiān)督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必要前提,因而也是股東的一項必要權利。以上五項股東有權查閱和復制的公司資料中,公司的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和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三項是新公司法中新增加的內容。體現(xiàn)了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重視,也有利于促進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除此以外,第二款還明確規(guī)定了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權利。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股東如果要查閱公司的會計帳簿,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沒有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并說明目的的,公司可以直接拒絕股東的查閱請求。之所以有這一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股東濫用查閱會計帳簿的權利,將查閱獲得的信息用來實現(xiàn)非法目的,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收到股東要求查閱會計帳簿的書面請求后,如果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也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當股東被公司拒絕了查閱會計帳簿的請求后,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人民法院將在查明情況后作出相應的處理。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認為有合理根據(jù)而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公司法上的股東知情權制度。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xiàn)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活動的權利。股東知情權根據(jù)各國立法例的不同,可分為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權等權利;此三種權利內容雖然有不同,但都是為了保障股東能夠即使、準確地獲取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現(xiàn)代公司制度中,股東權是公司權利體系的核心內容。然而由于公司制奉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大多數(shù)股東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的日常經營和決策掌握在董事會和經理層手中,股東常常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導致股東權無法真正實現(xiàn)。因而大多數(shù)國家公司法律中確認了股東知情權。然而,該項權利也存在濫用的可能,例如股東為了與公司進行同業(yè)競爭或為了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利用該權利獲取公司的商業(yè)情報。因此,對于該權利的行使,應給予適當?shù)南拗?,如要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善意公平和合理地行使知情權。由于目前對于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尚嫌不足,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明文規(guī)定對該項權利的限制,具體的限制可以由法官在個案中通過適用公司法總則及民法相應原則來實現(xiàn)。以上是上海公司注冊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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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踞屃x】本條是關于公司轉投資以及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guī)定。[原《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評析〗本條規(guī)定是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方面,最常見最容易發(fā)生公司內部爭議的行為,需要由法律作出規(guī)范。問題是第2款的“過半數(shù)通過”是否符合實際,一般講未過半數(shù)沒有效力,不能形成決議,而章程中能否規(guī)定2/3以上或者更高,從法條上看是不行的,理論上講應當允許借以保護持異議股東的利益。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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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釋義】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規(guī)定?!荚u析〗有限責任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對如何運用公司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擁有決定權,有權了解公司財產的使用情況及有關的經營事項,并且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者進行監(jiān)督。因此,對反映公司財產使用情況和經營決策的有關資料,股東理應享有知情權,而知情權的具體表現(xiàn)就是查閱和復制這些資料的權利。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經營行為的基本準則和公司制定其他規(guī)章的重要依據(jù),對于股東來說,查閱和復制公司章程以便了解章程的內容以及最新變化的權利是其知情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東是公司股東會成員,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主要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任或者更換董事,監(jiān)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審批有關公司利潤分配、注冊資本變更、發(fā)行公司債券、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股東會舉行會議時,對所議事項應當進行記錄,股東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所以,股東會會議記錄是關于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的記錄,是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依據(jù)。股東要行使經營決定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方針、發(fā)展計劃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況,就需要查閱和復制股東會會議記錄。本條對股東的這項權利從法律上予以了明確。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的決議是公司經營決策情況的重要部分。股東雖然不能直接參與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的決策,但決議的內容應當對股東公開,以使股東能更好地了解公司地經營狀況,并且對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工作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因此,股東也有權查閱和復制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綜合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按照會計法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及會計報表附注等有關文件組成,具體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等。查閱和復制財務會計報表,是股東了解公司財產使用情況,監(jiān)督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必要前提,因而也是股東的一項必要權利。以上五項股東有權查閱和復制的公司資料中,公司的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和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三項是新公司法中新增加的內容。體現(xiàn)了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重視,也有利于促進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除此以外,第二款還明確規(guī)定了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權利。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股東如果要查閱公司的會計帳簿,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沒有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并說明目的的,公司可以直接拒絕股東的查閱請求。之所以有這一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股東濫用查閱會計帳簿的權利,將查閱獲得的信息用來實現(xiàn)非法目的,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收到股東要求查閱會計帳簿的書面請求后,如果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也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當股東被公司拒絕了查閱會計帳簿的請求后,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人民法院將在查明情況后作出相應的處理。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認為有合理根據(jù)而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公司法上的股東知情權制度。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xiàn)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活動的權利。股東知情權根據(jù)各國立法例的不同,可分為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權等權利;此三種權利內容雖然有不同,但都是為了保障股東能夠即使、準確地獲取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F(xiàn)代公司制度中,股東權是公司權利體系的核心內容。然而由于公司制奉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大多數(shù)股東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的日常經營和決策掌握在董事會和經理層手中,股東常常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導致股東權無法真正實現(xiàn)。因而大多數(shù)國家公司法律中確認了股東知情權。然而,該項權利也存在濫用的可能,例如股東為了與公司進行同業(yè)競爭或為了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利用該權利獲取公司的商業(yè)情報。因此,對于該權利的行使,應給予適當?shù)南拗?,如要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善意公平和合理地行使知情權。由于目前對于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尚嫌不足,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明文規(guī)定對該項權利的限制,具體的限制可以由法官在個案中通過適用公司法總則及民法相應原則來實現(xiàn)。以上是上海公司注冊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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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踞屃x】本條是關于公司轉投資以及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guī)定。[原《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評析〗本條規(guī)定是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方面,最常見最容易發(fā)生公司內部爭議的行為,需要由法律作出規(guī)范。問題是第2款的“過半數(shù)通過”是否符合實際,一般講未過半數(shù)沒有效力,不能形成決議,而章程中能否規(guī)定2/3以上或者更高,從法條上看是不行的,理論上講應當允許借以保護持異議股東的利益。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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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踞屃x】本條是關于公司股東行使權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第1款是針對股東,與第11條相關,主要是受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約束。規(guī)定了股東濫用權利的兩類情形:第1類情形第2款規(guī)定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第2類情形承擔連帶責任。〖評析〗這是股東對公司、股東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對內向公司或股東賠償,而對外則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例外情形。股東行為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狀態(tài),自然股東要承擔民事法律侵權的連帶責任。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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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踞屃x】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規(guī)定?!荚u析〗有限責任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對如何運用公司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擁有決定權,有權了解公司財產的使用情況及有關的經營事項,并且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者進行監(jiān)督。因此,對反映公司財產使用情況和經營決策的有關資料,股東理應享有知情權,而知情權的具體表現(xiàn)就是查閱和復制這些資料的權利。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經營行為的基本準則和公司制定其他規(guī)章的重要依據(jù),對于股東來說,查閱和復制公司章程以便了解章程的內容以及最新變化的權利是其知情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東是公司股東會成員,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主要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任或者更換董事,監(jiān)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審批有關公司利潤分配、注冊資本變更、發(fā)行公司債券、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股東會舉行會議時,對所議事項應當進行記錄,股東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所以,股東會會議記錄是關于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的記錄,是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依據(jù)。股東要行使經營決定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方針、發(fā)展計劃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況,就需要查閱和復制股東會會議記錄。本條對股東的這項權利從法律上予以了明確。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的決議是公司經營決策情況的重要部分。股東雖然不能直接參與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的決策,但決議的內容應當對股東公開,以使股東能更好地了解公司地經營狀況,并且對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工作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因此,股東也有權查閱和復制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綜合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按照會計法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及會計報表附注等有關文件組成,具體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等。查閱和復制財務會計報表,是股東了解公司財產使用情況,監(jiān)督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必要前提,因而也是股東的一項必要權利。以上五項股東有權查閱和復制的公司資料中,公司的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和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三項是新公司法中新增加的內容。體現(xiàn)了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重視,也有利于促進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除此以外,第二款還明確規(guī)定了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權利。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股東如果要查閱公司的會計帳簿,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沒有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并說明目的的,公司可以直接拒絕股東的查閱請求。之所以有這一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股東濫用查閱會計帳簿的權利,將查閱獲得的信息用來實現(xiàn)非法目的,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收到股東要求查閱會計帳簿的書面請求后,如果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也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當股東被公司拒絕了查閱會計帳簿的請求后,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人民法院將在查明情況后作出相應的處理。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認為有合理根據(jù)而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公司法上的股東知情權制度。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xiàn)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活動的權利。股東知情權根據(jù)各國立法例的不同,可分為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權等權利;此三種權利內容雖然有不同,但都是為了保障股東能夠即使、準確地獲取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F(xiàn)代公司制度中,股東權是公司權利體系的核心內容。然而由于公司制奉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大多數(shù)股東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的日常經營和決策掌握在董事會和經理層手中,股東常常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導致股東權無法真正實現(xiàn)。因而大多數(shù)國家公司法律中確認了股東知情權。然而,該項權利也存在濫用的可能,例如股東為了與公司進行同業(yè)競爭或為了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利用該權利獲取公司的商業(yè)情報。因此,對于該權利的行使,應給予適當?shù)南拗?,如要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善意公平和合理地行使知情權。由于目前對于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尚嫌不足,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明文規(guī)定對該項權利的限制,具體的限制可以由法官在個案中通過適用公司法總則及民法相應原則來實現(xiàn)。以上是上海公司注冊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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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踞屃x】本條是關于公司轉投資以及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guī)定。[原《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評析〗本條規(guī)定是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方面,最常見最容易發(fā)生公司內部爭議的行為,需要由法律作出規(guī)范。問題是第2款的“過半數(shù)通過”是否符合實際,一般講未過半數(shù)沒有效力,不能形成決議,而章程中能否規(guī)定2/3以上或者更高,從法條上看是不行的,理論上講應當允許借以保護持異議股東的利益。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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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司股東行使權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第1款是針對股東,與第11條相關,主要是受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約束。規(guī)定了股東濫用權利的兩類情形:第1類情形第2款規(guī)定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第2類情形承擔連帶責任。〖評析〗這是股東對公司、股東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對內向公司或股東賠償,而對外則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例外情形。股東行為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狀態(tài),自然股東要承擔民事法律侵權的連帶責任。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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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釋義】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規(guī)定?!荚u析〗有限責任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對如何運用公司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擁有決定權,有權了解公司財產的使用情況及有關的經營事項,并且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者進行監(jiān)督。因此,對反映公司財產使用情況和經營決策的有關資料,股東理應享有知情權,而知情權的具體表現(xiàn)就是查閱和復制這些資料的權利。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經營行為的基本準則和公司制定其他規(guī)章的重要依據(jù),對于股東來說,查閱和復制公司章程以便了解章程的內容以及最新變化的權利是其知情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東是公司股東會成員,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主要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任或者更換董事,監(jiān)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審批有關公司利潤分配、注冊資本變更、發(fā)行公司債券、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股東會舉行會議時,對所議事項應當進行記錄,股東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所以,股東會會議記錄是關于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的記錄,是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依據(jù)。股東要行使經營決定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方針、發(fā)展計劃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況,就需要查閱和復制股東會會議記錄。本條對股東的這項權利從法律上予以了明確。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的決議是公司經營決策情況的重要部分。股東雖然不能直接參與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的決策,但決議的內容應當對股東公開,以使股東能更好地了解公司地經營狀況,并且對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工作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因此,股東也有權查閱和復制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綜合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按照會計法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及會計報表附注等有關文件組成,具體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等。查閱和復制財務會計報表,是股東了解公司財產使用情況,監(jiān)督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必要前提,因而也是股東的一項必要權利。以上五項股東有權查閱和復制的公司資料中,公司的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和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三項是新公司法中新增加的內容。體現(xiàn)了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重視,也有利于促進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除此以外,第二款還明確規(guī)定了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權利。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股東如果要查閱公司的會計帳簿,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沒有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并說明目的的,公司可以直接拒絕股東的查閱請求。之所以有這一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股東濫用查閱會計帳簿的權利,將查閱獲得的信息用來實現(xiàn)非法目的,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收到股東要求查閱會計帳簿的書面請求后,如果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也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當股東被公司拒絕了查閱會計帳簿的請求后,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人民法院將在查明情況后作出相應的處理。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認為有合理根據(jù)而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公司法上的股東知情權制度。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xiàn)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活動的權利。股東知情權根據(jù)各國立法例的不同,可分為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權等權利;此三種權利內容雖然有不同,但都是為了保障股東能夠即使、準確地獲取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F(xiàn)代公司制度中,股東權是公司權利體系的核心內容。然而由于公司制奉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大多數(shù)股東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的日常經營和決策掌握在董事會和經理層手中,股東常常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導致股東權無法真正實現(xiàn)。因而大多數(shù)國家公司法律中確認了股東知情權。然而,該項權利也存在濫用的可能,例如股東為了與公司進行同業(yè)競爭或為了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利用該權利獲取公司的商業(yè)情報。因此,對于該權利的行使,應給予適當?shù)南拗疲缫笞裱\實信用原則、善意公平和合理地行使知情權。由于目前對于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尚嫌不足,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明文規(guī)定對該項權利的限制,具體的限制可以由法官在個案中通過適用公司法總則及民法相應原則來實現(xiàn)。以上是上海公司注冊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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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踞屃x】本條是關于公司轉投資以及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guī)定。[原《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評析〗本條規(guī)定是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方面,最常見最容易發(fā)生公司內部爭議的行為,需要由法律作出規(guī)范。問題是第2款的“過半數(shù)通過”是否符合實際,一般講未過半數(shù)沒有效力,不能形成決議,而章程中能否規(guī)定2/3以上或者更高,從法條上看是不行的,理論上講應當允許借以保護持異議股東的利益。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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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踞屃x】本條是關于公司股東行使權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第1款是針對股東,與第11條相關,主要是受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約束。規(guī)定了股東濫用權利的兩類情形:第1類情形第2款規(guī)定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第2類情形承擔連帶責任?!荚u析〗這是股東對公司、股東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對內向公司或股東賠償,而對外則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例外情形。股東行為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狀態(tài),自然股東要承擔民事法律侵權的連帶責任。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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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釋義】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規(guī)定?!荚u析〗有限責任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對如何運用公司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擁有決定權,有權了解公司財產的使用情況及有關的經營事項,并且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者進行監(jiān)督。因此,對反映公司財產使用情況和經營決策的有關資料,股東理應享有知情權,而知情權的具體表現(xiàn)就是查閱和復制這些資料的權利。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經營行為的基本準則和公司制定其他規(guī)章的重要依據(jù),對于股東來說,查閱和復制公司章程以便了解章程的內容以及最新變化的權利是其知情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東是公司股東會成員,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主要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任或者更換董事,監(jiān)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審批有關公司利潤分配、注冊資本變更、發(fā)行公司債券、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股東會舉行會議時,對所議事項應當進行記錄,股東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所以,股東會會議記錄是關于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的記錄,是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依據(jù)。股東要行使經營決定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方針、發(fā)展計劃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況,就需要查閱和復制股東會會議記錄。本條對股東的這項權利從法律上予以了明確。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的決議是公司經營決策情況的重要部分。股東雖然不能直接參與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的決策,但決議的內容應當對股東公開,以使股東能更好地了解公司地經營狀況,并且對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工作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因此,股東也有權查閱和復制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綜合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按照會計法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及會計報表附注等有關文件組成,具體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等。查閱和復制財務會計報表,是股東了解公司財產使用情況,監(jiān)督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必要前提,因而也是股東的一項必要權利。以上五項股東有權查閱和復制的公司資料中,公司的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和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三項是新公司法中新增加的內容。體現(xiàn)了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重視,也有利于促進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除此以外,第二款還明確規(guī)定了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權利。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股東如果要查閱公司的會計帳簿,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沒有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并說明目的的,公司可以直接拒絕股東的查閱請求。之所以有這一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股東濫用查閱會計帳簿的權利,將查閱獲得的信息用來實現(xiàn)非法目的,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收到股東要求查閱會計帳簿的書面請求后,如果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也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當股東被公司拒絕了查閱會計帳簿的請求后,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人民法院將在查明情況后作出相應的處理。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認為有合理根據(jù)而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公司法上的股東知情權制度。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xiàn)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活動的權利。股東知情權根據(jù)各國立法例的不同,可分為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權等權利;此三種權利內容雖然有不同,但都是為了保障股東能夠即使、準確地獲取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F(xiàn)代公司制度中,股東權是公司權利體系的核心內容。然而由于公司制奉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大多數(shù)股東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的日常經營和決策掌握在董事會和經理層手中,股東常常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導致股東權無法真正實現(xiàn)。因而大多數(shù)國家公司法律中確認了股東知情權。然而,該項權利也存在濫用的可能,例如股東為了與公司進行同業(yè)競爭或為了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利用該權利獲取公司的商業(yè)情報。因此,對于該權利的行使,應給予適當?shù)南拗?,如要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善意公平和合理地行使知情權。由于目前對于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尚嫌不足,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明文規(guī)定對該項權利的限制,具體的限制可以由法官在個案中通過適用公司法總則及民法相應原則來實現(xiàn)。以上是上海公司注冊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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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踞屃x】本條是關于公司轉投資以及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guī)定。[原《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評析〗本條規(guī)定是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方面,最常見最容易發(fā)生公司內部爭議的行為,需要由法律作出規(guī)范。問題是第2款的“過半數(shù)通過”是否符合實際,一般講未過半數(shù)沒有效力,不能形成決議,而章程中能否規(guī)定2/3以上或者更高,從法條上看是不行的,理論上講應當允許借以保護持異議股東的利益。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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