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額征收簡稱“定期定額”,亦稱為“雙定征收”,是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一定時期的稅款征收率或征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yè)稅和所得稅一并征收的一種征收方式。
個體戶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制度是從稅負公平、穩(wěn)定保稅收入和有利于征管的角度出發(fā),主要針對經營相對分散、經營性質和經營規(guī)模變動大、經營情況難以掌握的個體工商戶,2007年實施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將此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個人獨資企業(yè)(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執(zhí)行),2018年6月15日,國稅總局對該管理辦法進一步進行了修改。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一定經營時間核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由納稅人先自行申報,再由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經民主評議后,由稅務機關核定其一定期間內應納的各項稅額,分期征收;《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定額執(zhí)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zhí)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zhí)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定額的核定工作由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是:
(1)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yè)、營業(yè)面積、雇傭人數(shù)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2)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3)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jiān)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4)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5)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zhí)行。
(6)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適用于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確實沒有建賬能力,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或者暫緩建賬的個體工商戶。
個體戶的定期定額的綜合稅率大約是4.5%左右。增值稅稅率3%,個人所得稅稅率1%-2%,其他附加稅大約0.5%;個體戶使用簡易征收3%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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