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辭去掛名法人代表
1、與公司股東協(xié)商,要求撤銷掛名
法人
。自己表達了不愿意掛名的意愿,如果不愿意的話,就到工商部門投訴,公司股東一般都會同意的。
2、辭職。如果是公司的員工被掛名法人的,在提出要求得不到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辭職的方式,強制退出掛名法人。
3、行使法人權利。公司股東不讓退出掛名法人,那么就可以通過行使法人一些真正權利,來迫使股東主動更換法人。比如需簽字的不簽字,收回自己的印章等等。
4、登記部門反映。自己實在退出不了,可以到工商登記部門投訴,舉報公司虛假登記的情況。
5、起訴。在無法找到股東或者特殊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法人掛名。
二、掛名法人代表怎樣免責
法人代表只是對外代表公司,所有民事上的責任都是由公司來承擔,而不是由法人代表承擔,當然,自己有過錯的除外。但是,如果出了刑事責任,涉嫌單位犯罪的話,掛名法定代表人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這個公司出了什么問題,被查到后,首問責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
當然,不是說要承擔全部責任。例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所以,如果你和公司之間關聯(lián)不大,也沒有參與經(jīng)營,最好盡早退出,以免被人當做替罪羊,得不償失。另外可以通過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簽訂協(xié)議的方式來控制風險。
三、法律依據(jù):
1、《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 ,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第四十九條 企業(yè)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擔責任外, 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jīng)營范圍從事非法經(jīng)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chǎn)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chǎn)后,擅自處理財產(chǎn)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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