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很容易將公司的財產(chǎn)與股東本人的財產(chǎn)相混同,將公司的財產(chǎn)變?yōu)楣蓶|自己的財產(chǎn)。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東只以其對公司出資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直接承擔責任,這就容易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對此,修訂
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很容易將公司的財產(chǎn)與股東本人的財產(chǎn)相混同,將公司的財產(chǎn)變?yōu)楣蓶|自己的財產(chǎn)。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東只以其對公司出資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直接承擔責任,這就容易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對此,修訂后的《公司法》在允許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設立一人
有限責任公司
的同時,主要設立了六項
風險防范
制度:
第一,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并且必須一次繳足;
第二,必須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以予公示;
第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股東會決策范圍內的決策權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四,每一會計年度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jīng)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五,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在發(fā)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chǎn)。否則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可見,
一人有限公司
在設立、管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法律風險:法人人格獨立的舉證倒置責任。所以,在設立一人公司以及其日后的運營過程中嚴格遵守公司法的上述規(guī)定,建立規(guī)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嚴格公司財務制度,避免自我交易,杜絕公司財產(chǎn)和股東財產(chǎn)的發(fā)生混同,從而確保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