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對于創(chuàng)業(yè)者而言,有限公司往往是一種十分適合的創(chuàng)業(yè)類型,所以社會上大部分的投融資方案以及VIE架構等等,往往都是針對有限公司設計的。那么,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qū)別在哪?下面讓小編為當事人介紹一下吧!
一、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qū)別在哪
1、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2、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自負的經營機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差異是:
1、股東的數量不同。
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guī)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準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yè)批發(fā)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yè)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fā)、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yè)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于上述規(guī)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于1000萬元,如批準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fā)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fā)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fā)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fā)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fā)行并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yōu)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
公司組織機構
的權限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jiān)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權限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權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權限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fā)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fā)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設立程度復雜,并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難于操作和難于保密。
三、有限公司的特點是什么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yè)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規(guī)定登記注冊。其優(yōu)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fā)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于不能公開發(fā)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guī)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guī)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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