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時限為:(1)發(fā)生破產(chǎn)、解散、撤銷等情形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在注銷工商登記前注銷稅務登記;發(fā)生破產(chǎn)、解散、撤銷等情形但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應在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告破產(chǎn)、解散、撤銷之日起15日內(nèi)。(2)住
納稅人辦理
注銷稅務登記
的時限為:
(1)發(fā)生破產(chǎn)、解散、撤銷等情形且在工商
行政管理
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在注銷工商登記前注銷稅務登記;發(fā)生破產(chǎn)、解散、撤銷等情形但不在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注冊登記的,應在有關部門批準或
宣告破產(chǎn)
、解散、撤銷之日起15日內(nèi)。
(2)住所、經(jīng)營地點變動需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在申請注銷工商登記前或者住所、地點變動前。
(3)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的,應在執(zhí)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