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股東可以以貨幣或者實物進行出資,股東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進行出資,如果出資不實,或者未按期出資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股東未按期出資要負什么責任呢?
股東未按期出資要負什么責任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
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
有限責任公司
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違約責任
。
關于非貨幣出資不足的特別規(guī)定
公司法允許股東以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出資,而且非貨幣出資的數額可高達注冊資本的70%,但是非貨幣出資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非足額出資的可能性。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guī)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兩種責任,一是補繳差額的責任;二是連帶補繳差額責任。
1、補繳差額的責任
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于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上述條款對承擔該責任的股東作為明確的規(guī)定,即“交付該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指的是在公司設立時以非貨幣財產作價認購了出資份額并應當履行該出資義務的投資者。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后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
股權轉讓合同
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2、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
在學理上,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于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根據資本充實責任,在某些公司設立者違反出資義務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資本不能按照章程繳足時,其他公司設立者承擔連帶的繳足義務并可以因此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求償。
根據公司規(guī)定,只要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就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唯一條件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而無需考慮其他股東的主觀過錯。這種連帶責任是法定的,不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定或股東大會決議排除。為了維持公司的資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責任分配也是合理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這些規(guī)定意味著在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具人合與資合特征的商事組織設立的過程中,公司的其他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會接受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并履行相應的驗資程序和檢查驗資報告,因此他們有義務保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靠性,同時他們是最有可能發(fā)現非貨幣財產作價不實的情況。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