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由于社會的發(fā)展法定代表人的問題成為人們關心和了解的對象,那么關于通過以下這篇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關于法定代表人問題在社會的重要性,加強了我們的法律意識。接下來就是由小編帶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責任有哪些的有關知識,以供大家參考借鑒。
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責任有哪些
(一)民事責任
1、損失賠償責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就該損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所獲取的收入歸入公司。我國公司法第148條規(guī)定了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實義務,同時規(guī)定違法忠實義務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行政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所以綜合來說,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作為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罰款,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當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無過錯的除外。
(三)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對于公司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員的意志而實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時不僅僅會處罰公司,很多情況下還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我們稱之為雙罰制度。在雙罰制度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會被理解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
常見的涉及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犯罪包括: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妨害清算罪
;偷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
騙取出口退稅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侵犯知識產權罪等等。
二、有限公司法人和股東的責任承擔分別有哪些
(一)股東的責任承擔
1、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yè),企業(yè)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yè)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qū)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xù)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yè)務持續(xù)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于持多數股的股東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yè)務與公司業(yè)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三、有限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yè)組織。其實說白了就是這家公司。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這里規(guī)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法人(應該是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債務一般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其以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即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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