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8條規(guī)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要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登記管理條
《公司法》第38條規(guī)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要股東會作出決議;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2條規(guī)定分公司設立所提交的材料中第(四)項規(guī)定“(四)公司登記機關(guān)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所以說工商部門仍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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