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財務嚴重困難或有破產危險時,為維護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興復蘇,并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經法院
當公司財務嚴重困難或有破產危險時,為維護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興復蘇,并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經法院裁定而進行的停業(yè)整頓,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具有申請人資格的為本公司的或者連續(xù)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fā)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擁有相當于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金額10%以上的債權的公司債權人。
在公司已決定或公布破產、公司已解散、公司已無經營價值、公司未公開財務等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