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新《公司法》清算程序的規(guī)定及對債權人利益的?!竟厩逅愠绦颉啃隆豆痉ā非逅愠绦虻囊?guī)
【公司清算程序】新《公司法》清算程序的規(guī)定及對債權人利益的保
【公司清算程序】新《公司法》清算程序的規(guī)定及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案例:北京大地集團向山東金都建設集團拆借500萬元支持金都集團項目開發(fā)。1年后,借款到期,但金都建設集團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涉嫌犯罪此前已被隔離,這筆借款無人過問。到第3年時,大地集團與金都建設集團聯(lián)系催促還款,金都集團已人去樓空處于癱瘓狀態(tài),也可以說是處于停產、停業(yè)狀態(tài)。金都建設集團的股東也未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也因未參加年檢被工商管理部門被依法吊銷。大地集團經調查發(fā)現(xiàn)金都建設集團的財產和產業(yè)仍然存在,其開發(fā)的一棟價值千萬的商品樓還未銷售,有財力清償其500萬元的借款。鑒此,大地集團以金都建設集團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財產清算。
正航律師點評:新公司法頒布實施以前,公司由于違法違規(guī)等行為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并未經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就自動停產或停業(yè),或者交易進行中獲得對方款、物后即人去樓空的情況,相關債權人想通過訴訟程序維護權利十分困難。針對這一難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7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guī)定,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第12條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院依據上述規(guī)定受理了該案。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7條“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xié)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敝?guī)定,清償了大地集團的大部分債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
另外,如果發(fā)現(xiàn)個別股東或其他高層公司管理人員在依法清算前,分配公司財產,債權人也可依據《公司法》若干問題解釋第18條之規(guī)定,以該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解釋第19條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