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前。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十二條,公司注冊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
一、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十二條,公司注冊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jīng)法定程序?qū)⒊鲑Y抽回的行為。
二、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后:
刪去第十二條第一項,并將該條修改為“公司注冊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jīng)法定程序?qū)⒊鲑Y抽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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