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債權人,是否還應以個別通知方式告知債權人則規(guī)定不一。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對
各國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債權人,是否還應以個別通知方式告知債權人則規(guī)定不
一。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對已知的債權人應進行個別通知。實踐中,有的人認為,發(fā)布公告是法定義務,而通知不是強制性義務,即便發(fā)出通知也多有遺漏。也有的人認為,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進行了信息披露,即可免除其個別通知債權人的義務。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
首先,公司法明文規(guī)定,對已知的債權人應進行個別通知,無論債權大小、路途遠近。而且,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過債權人同意。”第五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彼?,對債權人的個別通知是合并公司作為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對于已知的債權人,合并公司必須個別進行通知。對潛在的或因地址不詳?shù)仍驘o法通知的債權人,則應以公告方式進行告知。其次,公司法對告知債權人的方式,并未依合并公司是否為上市公司而作有區(qū)分規(guī)定。上市公司在證券法上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不能免除其在公司合并中對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公司對章程的自我規(guī)定,也不能作為免除其法定義務的依據(jù)。
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況。債權人的異議權即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異議權的效力即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異議提出的期間、方法等,以及了解公司合并詳細情況的渠道。如果告知的內容不詳,債權人無法確認其利益末受到損害而行使異議權,反而對合并公司不利。保護債權人程序的核心是確認債權人對公司合并的異議權。如果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還可就其權利損害提出救濟請求權。
一般來講,公司在合并之后。
公司合并需通知債務人嗎
公司合并需通知債務人。
我國公司法明文規(guī)定,對已知的債權人應進行個別通知。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及財產(chǎn)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