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資產先轉移(以現(xiàn)金購買資產的方式、以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股權先轉移(以現(xiàn)金購買
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資產先轉移(以現(xiàn)金購買資產的方式、以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股權先轉移(以現(xiàn)金購買股份的方式、以股份購買股份的方式)。采取吸收合并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在公司解散之前,可以先將被吸收公司的資產轉移給吸收公司,或者將被吸收公司的股權轉移給吸收公司。
公司法關于公司吸收合并的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須經(jīng)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分公司遷入總公司,像是這種由總公司遷入分公司的操作方法可能是行不通的,因為總公司屬于法人組織,分公司都沒有法人資格,所以各位股東千萬不要把主次順序給顛倒了。這種情況應該是屬于公司的吸收合并,召開股東會議是必要的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