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利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核心法律保障,直接關系到股東在公司治理、利益分配和風險控制中的地位。我國《公司法》通過具體條款明確了股東的權利范圍及行使方式。
股東權利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核心法律保障,直接關系到股東在公司治理、利益分配和風險控制中的地位。我國《公司法》通過具體條款明確了股東的權利范圍及行使方式。本文結(jié)合現(xiàn)行《公司法》(2023年修訂)的條文,系統(tǒng)梳理股東權利的法律依據(jù),并解析其實際應用中的關鍵問題。
一、股東權利的法律框架
股東權利是股東基于出資或持股享有的法定權益,主要包括資產(chǎn)收益權、參與決策權、知情權等。這些權利的具體規(guī)定分散在《公司法》的不同章節(jié)中,主要涉及以下條款: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集中于《公司法》第四章(第28—84條)。
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guī)定見于第五章(第85—165條)。
其他補充條款:如股東訴訟權、異議回購權等,散見于公司法的其他部分。
以下按權利類型分類,列舉核心條款并分析其內(nèi)容。
二、股東基礎性權利及對應法條
1. 資產(chǎn)收益權
法條依據(jù):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34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3條、第166條
核心內(nèi)容:
股東有權按實繳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有限責任公司可另行約定)。公司需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分配稅后利潤,且不得通過股東會決議剝奪股東的法定分紅權。
常見爭議:若公司長期不分配利潤,股東可依據(jù)《公司法》第74條(有限責任公司)或第142條(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權。
2. 知情權
法條依據(jù):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33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97條
核心內(nèi)容: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還可要求查閱會計賬簿(需書面說明目的,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實操要點:
若公司拒絕提供會計賬簿,股東可向法院起訴(依據(jù)《公司法》第33條第2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能查閱公開財務報告,無權直接查賬。
3. 表決權
法條依據(jù):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42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3條
核心內(nèi)容:
股東按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可另行約定(如“同股不同權”)。重大事項(如修改章程、增資減資、合并分立)需經(jīng)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例外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優(yōu)先股股東的表決權可能受限制(《公司法》第131條)。
三、股東核心治理權利及對應法條
1. 參與股東會權
法條依據(jù):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37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99條
核心內(nèi)容:
股東有權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對議案提出意見。公司需提前15日通知股東會議程(股份有限公司需提前20日公告)。
救濟途徑:若公司未依法通知股東,導致股東未能參會,相關決議可被法院撤銷(《公司法》第22條)。
2. 提案權
法條依據(jù):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未明確限制,一般通過章程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2條
核心內(nèi)容:
股份有限公司中,單獨或合計持股3%以上的股東可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提出臨時提案。
實操限制:提案內(nèi)容需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且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
3. 選舉及被選舉權
法條依據(jù):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37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99條
核心內(nèi)容:
股東有權選舉董事、監(jiān)事,符合條件的股東可被選舉為董事或監(jiān)事。
爭議焦點:公司章程不得剝奪股東的被選舉權(如設置不合理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股東特殊權利及對應法條
1. 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
法條依據(jù):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74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42條
適用情形:
公司連續(xù)5年盈利但不分紅、合并/分立/轉(zhuǎn)讓主要財產(chǎn)、章程修改導致股東權益受損等。股東可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行權期限:股東需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后60日內(nèi)提出書面請求。
2. 派生訴訟權
法條依據(jù):《公司法》第151條
核心內(nèi)容:
當公司董監(jiān)高損害公司利益且公司怠于起訴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單獨或合計持股1%以上的股東,可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前置程序:股東需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或董事會起訴,被拒絕后方可自行起訴。
3. 優(yōu)先購買權
法條依據(jù):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71條
核心內(nèi)容:
股東對外轉(zhuǎn)讓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需書面通知其他股東,30日內(nèi)未答復視為放棄。
例外情形:公司章程可對優(yōu)先購買權另行約定。
五、股東權利的保護與限制
1. 權利保護機制
司法救濟:股東可依據(jù)《公司法》第22條請求法院撤銷違法決議或確認決議無效。
行政監(jiān)督: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不配合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公司可處以罰款(《公司法》第204條)。
2. 權利行使的限制
禁止濫用權利:股東不得以知情權為名竊取商業(yè)秘密,或惡意訴訟干擾公司經(jīng)營(《公司法》第20條)。
持股比例門檻:部分權利(如提案權、派生訴訟權)需滿足最低持股比例或時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