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是指投資人依據相關規(guī)定向公司投資的行為,投資人出資后會有出資證明,投資人可以獲得股東的資格,而出資時是可以簽訂出資協議的,那么出資協議是不是公司成立必備的條件?
出資協議是公司成立必備的嗎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出資協議并不是公司成立的必備條件,但股東履行出資責任是公司成立的必備要件,出資的問題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我國《公司法》第27條的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同樣的出資方式,所以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guī)定,股東的出資方式具體包括以下四種:
1、貨幣。股東可以以貨幣的形式出資,沒有比例的限制。但是需注意的是,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得貨幣出資后取得的股權,對違法犯罪的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2、實物。實物具體包括房屋、車輛、設備、原材料等,以實物出資要求以實物的所有權出資。如果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定公司能或不能善意取得該出資,這樣也是起到了鼓勵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3、土地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依據先行法律的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必須是未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4、股權。股權可以作為股東出資的形式,即出資人以其對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權設立公司。但以股權出資設立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權利負擔;
(3)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xù);
(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