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司的成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一個較長的過程,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進行大量的準備活動。但公司在成立前并不存在,且公司不可能自己去為自己的設立創(chuàng)造條件,那么設立中公司的責任歸屬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設立中公司的責任歸屬
公司設立
成功時的法律責任。公司設立成功,即公司取得獨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以公司的名稱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隨著公司的成功設立,設立中公司過渡到以其最終構建形式出現(xiàn)的作為法人的成立后公司之上,設立中公司終止,設立中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后果,成立公司予以概況繼受,無需財產轉移或者債務承接。
二、設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質
傳統(tǒng)大陸法的理論認為,設立中公司屬于無權利能力社團(見德國民法典第22條)現(xiàn)在這種理論已受到嚴峻挑戰(zhàn)。我認為,設立中的公司是一種具有自身特性的非法人團體,其理由在于:
(1)設立中的公司超越了發(fā)起人的個人人格
(2)其僅具有有限的人格
(3)其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公司的名義活動,包括起訴和應訴
(4)有獨立的財產
因此,設立中的公司不是完全的民商事主體,僅在設立公司的活動中具有相對獨立性,具有有限的人格。
三、公司設立的法律責任
企業(yè)設立失敗,須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對于公司制企業(yè),發(fā)起人承擔以下責任:
1、連帶賠償責任
設立費用及債務原則上應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但當公司不能成立時,先前發(fā)生的與設立相關的費用及債務就失去了公司這一擬定的承擔主體,只能改由實施設立行為的主體(發(fā)起人)承擔。
由于發(fā)起人之間的關系近似于合伙關系,因此各國或地區(qū)的公司立法多規(guī)定對此準用合伙的有關規(guī)定,即由發(fā)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
在采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fā)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連帶責任
。至于發(fā)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
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企業(yè)未成立時,對于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fā)起人應當予以返還,并返還相應的利息。本案中,由于中聘產業(yè)公司設立失敗的,劉利有權依法向主張返還股款。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設立中公司的責任歸屬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公司發(fā)起人以自己名義為公司設立必要行為時,作為相對一方債權人,無論公司是否成立,均可以直接以該發(fā)起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