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設立公司是一件大事,公司設立失敗是發(fā)起人在籌辦公司設立的事務之后,由于主觀或客觀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終沒有成立。那么公司設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公司設立時責任主體怎么確定?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一般公司設立是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所以當公司需要確定責任主體的時候首先需要考慮公司的性質類型。且公司設立后是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設立人需要明白公司設立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設立時責任主體的確定
設立中的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設立中的公司一般以“某某公司籌備處”等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如公司成立,公司在籌備期間的行為由成立的公司承擔。如公司不成立的,該法律后果由發(fā)起人承擔。
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發(fā)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
合同
,合同相對人可以要求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對前述合同予以確認,或者發(fā)起人能夠證明公司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相對人具備選擇權,選擇發(fā)起人承擔責任的,就不能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承擔責任的,不能向發(fā)起人主張權利。
發(fā)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發(fā)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是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合同相對人以此向法院起訴時,可以列公司和發(fā)起人為共同被告。
二、公司設立時責任主體的確定
企業(yè)設立失敗,須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對于公司制企業(yè),發(fā)起人承擔以下責任:
1、連帶賠償責任
設立費用及債務原則上應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但當公司不能成立時,先前發(fā)生的與設立相關的費用及債務就失去了公司這一擬定的承擔主體,只能改由實施設立行為的主體(發(fā)起人)承擔。
由于發(fā)起人之間的關系近似于合伙關系,因此各國或地區(qū)的公司立法多規(guī)定對此準用合伙的有關規(guī)定,即由發(fā)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
在采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fā)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連帶責任
。至于發(fā)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
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企業(yè)未成立時,對于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fā)起人應當予以返還,并返還相應的利息。本案中,由于中聘產業(yè)公司設立失敗的,劉利有權依法向主張返還股款。
上文就是小編對于公司設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以及公司設立時責任主體怎么確定的相關解答,公司設立失敗是指發(fā)起人在籌辦公司設立的事務后,由于主觀或客觀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終沒有成立,未能獲得法律人格。有過錯的股東,需要承擔責任。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我們網站可提供在線咨詢服務。